发布者:陈广信|时间:2020年06月11日|107人看过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高某甲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(2015)都民初字第01271号 原告高某甲,居民, 委托代理人A,居民, 委托代理人A,盐城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, 被告A,居民, 委托代理人A,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,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,依法由审判员B用简易程序,于同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,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、C,被告B及其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,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于同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,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,被告B经本院合法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,被告C的委托代理人B于2015年10月3日主动与被告D解除了代理关系,未到庭参加诉讼,本院依法缺席审理,本案现已审理终结, 原告A诉称,我与被告B于1996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